天天精选!湖北竹山:轻罪案件引入社会公益服务,诉源治理有实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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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与法制网讯(□张祖斌 通讯员李美)为了更好地掌握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个人生活、思想情况,防止被不起诉人再次违法犯罪,6月15日,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带案下乡开展跟踪回访。
3月26日,被不起诉人徐某、刘某某使用蓄电池、逆变器以电击的方式捕鱼,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,当晚分别在两人家中查获扣押徐某持有的电鱼设备一套,刘某某查获扣押小鱼5条,共计12余克。经相关农业部门坐标定位,徐某、刘某某电鱼位置属于该县域执行禁渔期制度水域范围之内。4月26日,徐某、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至竹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,被不起诉人徐某、刘某某案发后,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具有初犯、偶犯、坦白、犯罪情节轻微,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,并全面评估案情后,于5月8日,竹山县检察院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徐某、刘某某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。
公开宣告现场,竹山县检察院党组成员、副检察长李红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,阐明了案件事实、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,对被不起诉人开展了训诫。徐某、刘某某在接受训诫后,当场作出书面承诺,表示将积极参加公益性社会劳动,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,同时以亲身经历劝说家人朋友遵守法律法规。
“引导犯罪嫌疑人在知情和自愿情况下签署作出书面承诺,以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式进行矫治,旨在将原本对社会关系产生破坏的犯罪行为,转变为对他人及社会有利的公益行为。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、修复社会关系,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个人修养的提升,以人性化司法引导其弃恶从善,也有利于促使其从他律到自律,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敬畏感,减少社会成本,促进社会和谐。同时,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,我们安排专人适时进行跟踪回访,了解被不起诉人的心理动态、融入社会等情况,根据具体实际情况,必要时予以心理疏导、就业帮助、法治道德教育、生活救助等,及时干预、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,多举措相结合形成教育和预防犯罪的合力,避免简单不诉了之。”竹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侯小丽介绍。
近年来,竹山县检察院在办理轻罪案件中,严格落实认罪认罚、公开听证、公开宣告、训诫等制度,经过摸索与总结,该院于今年3月29日,与竹山县委政法委、县公安局、县司法局共同签署正式出台《关于建立以轻罪治理助推社会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明确《意见》适用范围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,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,犯罪情节轻微、危害后果不大,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单处罚金,依照法律规定可能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。截至目前,该院已在包括危险驾驶、非法捕捞、非法狩猎、故意伤害等7类案件中,以犯罪嫌疑人参与公益性社会劳动、志愿服务活动、参加爱心捐赠、社会赞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以及配合基层组织网格管理,接收社区矫治帮教等作为考察相对不起诉的必要条件,自《意见》出台以来,共有10余名拟作相对不起诉人员适用该机制,这也是该院依法规范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当宽则宽、该严则严,促进社会内生稳定的基层实践。